本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卢沁报道:近日,高明区工商局经检大队经过一系列细致周密的调查取证,成功办结了佛山市高明某墓园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该案也是佛山市工商系统2008年的首宗限制竞争案。
今年7月,高明区局接到群众举报,佛山市高明某墓园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限制竞争。经市局立案后,委托高明区工商局经检大队调查取证。
经查明,高明某墓园有限公司自成立时起,就在经营场所大厅内张贴了印有“客户购买墓位须同时购买本园墓碑”以及“凡安葬、安碑等工程须委托本园施工”等内容的告示,并委托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了宣传网站。在网站醒目位置同样宣传了上述内容。在客户前来咨询时,销售人员也作出了类似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至案件查获时止,某墓园有限公司的墓碑销售额及安碑、安葬施工费收入共计419万多元,获利共计229万多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通知当事人之前,预先请网络监管部门对其在互联网上的宣传资料进行了证据固定。现场检查时,又及时对经营现场的“告示”牌进行拍照取证;并在现场第一时间以“闲聊”的形式对毫无准备的员工了解了有关情况,适时形成笔录。
由于某墓园有限公司最初不配合调查,执法人员一方面对其销售、施工人员讲明利害、施加压力,促使其承认了实际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限制性做法。另一方面,通过对高明区内经营石料工程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排查,先找到有墓碑销售、加工、安装资格的经营者,再经调查找到在该墓园安装墓碑遭到拒绝的经营者证人,进而顺藤摸瓜找到被限制购买的消费者,分别对其形成了询问笔录。
至此,某墓园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宣传内容、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销售及施工人员证人证言、同类墓碑经营者的证人证言、消费者的证人证言等,均以书面形式固定,形成了完整的证据索链。当事人在各种确凿的证据和执法人员的心理攻势面前,终于承认了自己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限制行为。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对墓碑供应商、施工队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参与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及第六条之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由于当事人主动更改了告示内容,取消了限制性规定并承诺今后不再限制竞争,具有从轻情节,因此,工商部门对高明某墓园有限公司从轻处罚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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