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首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宣判
www.110.com 2010-08-18 15:28
近日,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对一名传销组织的“主任”进行了宣判,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该案系“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于今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后,本市法院首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宣判案件。
广东省来津男子谢某经他人发展、介绍,加入了假借推销上海“霞飞”化妆品公司产品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此后,谢某在明知其参加的传销组织只发展人头,收取入门费,不经销产品的情况下,积极发展多名“下线”人员,成为“主任”。2009年,谢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供认所犯罪行,有悔罪愿望,可予以从轻处罚。
谢某一案宣判不久,静海县法院又召开了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宣判大会,再次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妨害公务罪”对26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这些人的刑期在7个月至1年6个月之间。
法院查明,26名被告人分属“武汉新田”、“爱博娜美”、“广州蝶贝蕾”、“中绿生物科技”、“美国欧米咖健康集团”等非法传销组织。其中25人系“寝室长”、“授课人”等传销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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