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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诋 毁—性质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www.110.com 2010-07-14 17:17

案情:城区某摩托车总汇和某摩托车贸易商场(以下简称:诋毁者)为了在激烈的摩托车销售市场中贬低竞争对手某车行,诋毁者分别在2001年11月份和2002年6月份虚构了“造假经典,惠州‘麦科特’被查处,特别在生产麦科特摩托车方面,假冒台湾光阳摩托车已被停产”以及“严正声明”:“从2001年11月21日起,‘麦科特’牌摩托车的生产企业名称由原惠州玛麒摩托车事业有限公司,更改为增城新塘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由原‘惠州麦科特玛麒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增城新塘麦科特股份有限公司’。特发表如下声明:根据国家经贸委文件的要求,凡购买了原惠州玛麒麦科特牌摩托的消费者必须在2002年5月20日前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上牌、入户手续,过期将不予办理。”的事实,并将虚构的事实制成报纸复印件,在消费者进来购买摩托车并问到购买麦科特摩托车是否好时,将上述报纸复印件拿给消费者看,以达到使消费者不信赖麦科特摩托车,从而降低消费者购买麦科特摩托车意向的目的。云浮市工商局及时对诋毁者进行了查处,并认定其实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评析: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它破坏了市场需要的公平竞争,直接侵害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国家立法禁止商业诋毁,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目前,一些经营者面对市场日趋激烈的竞争,并没有想办法采取改进价格、服务、质量等方式取得竞争优势,而是采取违法手段,直接针对其竞争对手,虚构各种各样的事实,诋毁、贬低其竞争对手的信用情况、资产状况、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经营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服务质量等,误导公众,从而达到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案中的诋毁者不是去想办法经销质优价平的摩托车、提高摩托车售后的服务质量,而是针对他人经销麦科特摩托车,虚构麦科特摩托车造假、不能入户等事实,贬低麦科特摩托车,使其失去市场,从而损害了麦科特摩托车的经营者利益。市工商局的及时查处有效地震慑了违法经营者,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一)刊登对比性或者声明性广告,贬低竞争对手;(二)利用商品说明书吹嘘其商品质量,贬低竞争对手;(三)在公开场合散发传单或者小册子,对竞争对手的生产、销售、服务、产品质量等进行诋毁;(四)自己或者唆使、雇佣他人,以客户或者消费者的名义向国家机关、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有关部门作虚假的投诉; (五)以其他公开或者非公开的形式向用户和消费者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贬低竞争对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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