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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月1日起施行
www.110.com 2010-07-07 09:20

 2月14日,建设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同时,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现了四大转变。

  一是实现组织方式由单一政府部门组织编制转变为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原则组织。

  二是重点内容从突出增长速度向控制合理环境容量、确定科学建设标准转变,从侧重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向对各类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空间管制转变。

  三是范围从城市规划区转向更加突出强调区域统筹和全市域城乡统筹转变。

  四是实现城市规划技术属性向公共政策属性转变。

  对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修订,建设部高度重视,并专门下文要求各地建设部门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强调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应一致。同时,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会议上还强调了三点意见。

  第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上来。第二,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前期研究。第三,切实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

  汪光焘说,各地对修编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呼声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注意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总要求,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一哄而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发展战略,根据依法办事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全面深刻认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关键问题,是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汪光焘要求,要正确认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城镇化与人口规模的关系,对城镇化过程中的人口流动和集聚,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二是城市发展的保障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城市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与资源和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基础上;三是建设节约型城市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关系,从城市规划着手,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重视和研究城市的能源资源利用问题,统筹安排好城乡空间布局,确定适宜的城市规模、运行模式,为实现能源资源的合理节约利用,降低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奠定基础;四是规划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严肃性的关系,必须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法制,强化城乡规划监督,切实维护其权威性、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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