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城市规划 > 城市规划条例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www.110.com 2010-07-07 09: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法建设城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

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广州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

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条例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条例物特

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

控制区,本条例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更改或废止。

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广东省和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正确处理近期建设

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二)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和控制人口密度。

(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统筹兼顾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

市容景观。

(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水源,发展城市绿化,重点保护

风景名胜区和城市景观河段,建设方便、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五)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

物、建筑群,重点保护具有本地特色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

(六)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

地,控制高层建筑,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地、文化娱乐用地、体育用

地,改善城市交通,完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

合功能。

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和建设

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六条 广州市(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

规划工作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