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陕西恒星企业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尤新存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尤新存无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
法院查明,1998年5月18日,恒星公司与西安古城公司签订《承担债务式兼并协议》并由西安市轻工业局发文,恒星公司兼并古城公司,债权债务由恒星公司接收。2001年9月至12月,恒星公司从中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申请获取贷款人民币900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西安市南大街的“恒星大厦”及其设备定购与大厦装修,其中3100万元贷款以“恒星大厦”整栋建筑及其所属土地为抵押。为此,恒星公司在西安市土地局申请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诺不擅自转让处分抵押物。由于古城公司在银行的原贷款未还,被法院判决由恒星和古城公司连带清偿原古城公司贷款2320万元及利息773万余元。2003年3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星大厦进行了查封。
从2002年12月起,经尤新存策划、决定,将恒星大厦一至四层划分为600余个面积不等的商业铺位并招聘他人制订销售方案、进行宣传策划,先后在《西安晚报》、《华商报》等报纸媒体上发布广告,宣称投入巨资在商业铺位区域建立大型医药超市,保证投资者获得高额稳定收益,以此诱使公众投资购买其商业铺位。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12月,在隐瞒恒星大厦已作抵押和被查封的事实的情况下,恒星公司先后与 550余名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将恒星大厦一至四层划分为620余间商业铺位的形式出售给个人,共计收取购房款6109万元。
骗取巨额资金后,尤新存个人将其中的2624万余元从公司以借款方式领取,大部用于在澳门和缅甸的境外非法赌博活动和个人花费,其余资金用于公司的营运和运转支出、归还其他个人和单位的借款。尤新存也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给业主办理所购商业铺位的产权证明。为逃避追究,尤新存潜入缅甸境内躲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尤新存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尤新存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诈骗不是尤新存个人的行为,且诈骗赃款大部分由恒星公司使用,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但尤新存属单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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