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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村委会主任将集体物业租给老婆经营30年
www.110.com 2010-07-06 23:03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委会主任将村民的集体物业,以极其低廉的价格租给了自己老婆经营,合同上的租赁期是30年。村民认为,村委会主任的这一做法使村民集体利益一年至少损失70万元。

  从而将村委会主任和承租者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这是村民的家务事,不属法院审理范围,驳回起诉。

  “东山”位于番禺区南村镇最繁华的地段。村民们诉称,“东山商铺”是四队村民用集体资金建起来的,南村四队的前队长邬某和现任南村村的村委会主任赵某,在去年4月份邬某即将改选离任之际,避开了村民代表会议等合法程序,在没有经过村民集体表决的情况下,将这栋全体村民集资兴建的商铺私自出租了给别人。而租赁合同上的承租方,就是邬某的女婿及赵某的妻子。这份合同出租铺位的价格奇低,只有该地段正常租价的1/3,而30年的租期也太长。

  而且承租者为了最大地获取经济利益,在这栋本来只有一层的商铺上,违章加建了两层,现在变成三层楼的商厦,以每月2元/平方米的价格转租出去。

  村民说,按照这份合同,承租者每年只给四队27万元租金,而这个铺位现在的市面租金价格是每年100万元左右。村民一年至少损失了70万元。

  为此,南村村村民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要求解除承租合同。

  案经番禺区法院和广州中院两审认为,村委处理集体财产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应擅自处置集体财产,不过本案属村民自治范畴,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

  据悉,番禺区农业局及南村镇政府获悉此事后,经调查核实认为,该份合同的签订,无经过政务公开程序,损害了群众集体利益。目前此案还在查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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