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胡文林,男,34岁,新乡市某事业单位职工。
被告:新乡市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林,经理。
被告:张山虎,男,新乡市某银行退休干部。
原告胡文林因改善住房条件想购买一套商品房。当他得知新乡市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亚公司)要在新乡市建设路126号路南盖楼房,考虑到这个地段离单位近且价格也合适的因素,胡文林于2002年1月27日和西亚公司的代表张山虎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协议约定了胡文林购买的楼房为2号楼2单元1层1套,面积为110.67平方米,总价值为11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该楼房的交付使用期为2002年11月30日。协议签订后,胡文林于2002年1月27日当日及2002年2月2日分别交房款7万元和4万元,西亚公司收款后给胡文林出具了收据。但西亚公司却未就该楼房办理《许可证》,而且在起了地基后因资金不到位导致该楼无法完工和交付使用。在胡文林多次要求解决问题的情况下,2003年5月1日、6月13日,西亚公司的经办人张山虎给胡文林出具承诺书和欠条,承诺双倍偿还胡文林购房款22万元,后西亚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胡文林要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向红旗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原告胡文林诉称,2002年,西亚公司在新乡市建设路南建房,原告一次性交清房款11万元,并同西亚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房交付原告使用,但西亚公司未按期履约,且未办理预售房许可证,属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 1、确认售房合同无效;2、二被告双倍返还购房款及利息;3、二被告赔偿因拖欠房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西亚公司辩称,同意收回,将所收房款退回。
被告张山虎辩称,起诉书所述基本属实,同意退原告所交房款并承担银行利息,不同意双倍返还购房款。
审 判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亚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胡文林所签售房协议无效,属欺诈行为。张山虎虽不属于西亚公司的工作人员,但其代表西亚公司与胡文林签订售房协议属代理行为,该协议加盖了西亚公司的公章,已经过西亚开发公司的认可;西亚公司收取房款后所出具的收据上加盖的印章为其财务章,说明西亚公司与胡文林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张山虎本人不具备出售商品房的主体资格,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由西亚公司承担。对胡文林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西亚公司承担双倍偿还购房款22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要求张山虎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胡文林要求西亚公司赔偿因拖欠房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胡文林未递交损失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对西亚公司、张山虎提出退回胡文林购房款及利息的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2002年1月27日胡文林与西亚公司所签售房合同为无效协议。二、西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胡文林购房款22万元及利息。三、驳回胡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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