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预售商品用房中,用假《许可证》蒙骗客户,近日被法院判处双倍返还买受人刘玉纯购房款。
据介绍,2001年春天,内蒙古蒙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则销售广告中称:蒙银公司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专路开发的商业用房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各项手续合法、完备。市民刘玉纯看了广告后,于2001年9月18日与蒙银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刘玉纯以32.81万元购买蒙银公司位于赛罕区中专路3栋2号的商用门脸房,2001年12月30日前交付使用。
为保险起见,同时为了证实蒙银公司广告中所称各种证照的真实合法性,在刘玉纯的提议下,双方于2001年9月21日在公证处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公证。刘玉纯于公证当日交付蒙银房地产公司购房款26万元,同年9月23日交付2万元,9月24日交付48100元。至此,刘向蒙银公司付清了全部32.81万元购房款。
然而,2001年12月30日,房屋交付期届满后,蒙银公司不仅不能按时交付房屋,而且以种种借口推托,拒不交房。直至2003年5月,刘才从呼和浩特市房产局了解到,蒙银公司根本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广告中所称和向其出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伪造的证明文件。之后,刘多次与蒙银公司交涉,要求双倍返还房款并承担利息,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刘玉纯于2003年7月31日将蒙银公司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经过近两年半的审理,近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规定,再审判决蒙银公司返还刘玉纯购房款32.81万元及利息2779元,并支付赔偿金32.81万元,诉讼费由蒙银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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