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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与业主互告侵犯名誉权
www.110.com 2010-07-06 23:06

法院判决他们互相向对方书面致歉

  小区内的物管未经核实,错将某业主当成一违规装修的租赁人,并在电梯口等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声称要对该业主进行惩罚。不甘示弱的业主也在小区内散发传单,称物管的公示行为是“犬吠之声”。最终,这场闹剧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进入了法律程序,而且双方互相起诉对方。昨天,记者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通过判决,对业主和物管各打50大板,要他们互相道歉。

  物管与业主口水战打到法院谢×举是东莞市长安镇莲花广场宝莲居的业主,而居佳公司是该小区的公司。去年5月24日,小区里每一栋楼房的电梯口都出现了一张《公告》,内容大致是小区的物管要对小区内8号商铺的租赁人谢×举进行惩罚,理由是对方不仅擅自更改商铺结构,而且对小区的总工程师进行了人身攻击。看到公告内容后,小区的业主谢×举异常震惊。谢×举将《公告》撕去。没想到,他一离开,又有人重新贴上了新的。如此反反复复重复六次后,《公告》最后被张贴在了小区的公告栏里。气愤的谢×举也想出了自己的应对之策。数日后,小区的部分居民收到一张《告示》。《告示》中谢×举以第一人称,痛陈小区管理处毫无管理水平,并称“本人不再回应犬吠之声,任其犬吠……”终于,在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后,谢×举以名誉权受侵为由,将居佳公司告上法庭。同时,居佳公司也反起诉谢×举侵犯其名誉权,双方互成原被告。

  双方行为均构成名誉侵权在东莞市人民法院的审理现场,居佳公司不能提供谢×举就是8号商铺的租赁人。法院提出,居佳公司在未能确定谢×举为商铺的承租人的前提下就制作《公告》,其内容明显有违客观事实。而且,居佳公司还在小区内的公告栏等处张贴《公告》,其行为确实是对谢×举的名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构成名誉侵权。由于谢×举不能证明《公告》对其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对于他要求居佳公司支付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居佳公司起诉称谢×举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根据证人证言,谢×举在业主大会上承认该告示是其所发。因而,法院有理由相信告示是谢×举发出的。而且,告示上“本人不再回应犬吠之声,任其犬吠……管理处在古代是管家奴才”等话语确实具有侮辱性,因此法院认为谢×举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居佳公司的名誉侵犯。同样,由于居佳公司无法证明谢×举的告示对其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院对居佳公司要求谢×举赔付2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诉求不予支持。一审结束后,谢×举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又于今年7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过审理,最终决定判决维持原判,判令居佳公司和谢×举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互相向对方书面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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