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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市房地产管理处公告
www.110.com 2010-07-06 16:35

  房屋产权人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房屋产权人的申请,下列房屋产权证遗失、损毁等,特申明作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后,由房地产管理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予以补发。

  房产管理号

  房屋产权证号

  于庆专

  俊嘉花园7-3-406

  11-1-2943

  040836

  79.97

  邱长崟

  光明小区2-1-202

  1-1-2783

  057075

  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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