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店市房地产管理处公告
www.110.com 2010-07-06 16:35
房屋产权人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房屋产权人的申请,下列房屋产权证遗失、损毁等,特申明作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后,由房地产管理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予以补发。
房产管理号
房屋产权证号
于庆专
俊嘉花园7-3-406
11-1-2943
040836
79.97
邱长崟
光明小区2-1-202
1-1-2783
057075
7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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