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动态 >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业主共享
www.110.com 2010-07-06 16:35

  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业主共享

  物业将广告收益据为己有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益

  老王最近发现所在小区的电梯突然多了很多商业广告,业主们都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老王与一些业主去了物业公司了解情况,才知道是物业公司与商家签订了协议,允许商家装上的。对于物业公司没有经过业主的允许,就在电梯内张贴广告,老王和业主们很不满,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广告的收入及支出情况。

  物业公司却认为在电梯内做广告,是对业主有利的事,因为小区没有,他们才自作主张。物业公司同时拒绝了公开广告费用的收支情况。为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了纠纷,老王咨询:“这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到底归谁?业主们是否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对电梯内的广告收益作出说明呢?”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区内的电梯等公用设施是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利用小区内的电梯或其他公用的设施设备做广告等其他的商业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是归全体业主所有。

  上述中,物业公司利用电梯做广告,对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是有益处的,也是有利于小区内的共有财产保值增值,但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的同意下,是没有权利代替业主去实施这种增值行为的,当然更没有权利将这种行为产生的收益据为己有,这样做显然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益,即使物业公司声明是为了业主的利益,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应停止这种行为,或者争取业主的同意,并将电梯广告所获得的收益向广大业主给予公示,如何处理收益应由全体业主来做决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