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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各区政府对安置房物管负总责
www.110.com 2010-07-06 16:35

  随着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推进,很多回迁居民都住进了回迁安置小区。记

  者今天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暂行规定》已出台,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向被拆迁居民提供的回迁和异地安置住房。规定提出,各区政府对辖区安置房及配套经营性用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同时,建设、房管、物价、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城管执法和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安置房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街道办事处(含乡镇政府)则负责指导、监督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以回迁安置房为主的区域在地界四至明确的情况下,一般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安置房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区域内的少量回迁安置房,应与商品房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视为商品房小区。同时,异地安置房应以安置房所在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红线图范围为基础,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内房屋主要用于安置的,视为安置房小区;区域内房屋只有少量安置房的,视为商品房小区。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按房屋总建筑面积3‰—5‰的比例无偿提供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用房,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并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按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居委会用房。

  同时,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区政府无偿提供项目配套沿街经营性商业用房。该房屋产权属区政府所有,经营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确定,但不得抵押、转让。经营性用房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经营成本及税费后的收益作为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由各区政府综合平衡使用,定向用于补贴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及安置房使用管理工作。

  低保家庭物业费全免

  时报11月12日讯 (记者黄强)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全额免交。物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规定提出,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安置房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住宅房屋物业服务费,则要实行市场调节价。

  依据规定,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实行按月收取,经双方约定可预收,但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规定提出,已办理入住手续但长期空置的,业主应当告知物业服务单位,经双方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安置房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将视为入住。

  低保家庭物业费全额免交

  安置房住户(包括居住安置房小区和商品房小区的安置户)物业服务费缴纳标准分3种情况。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物业服务费全额免交;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低于(含)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50%交纳物业服务费;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住户,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果安置房转让、出租,则不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根据规定,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家庭,须向安置房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定,每年核定1次,核定结果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减免的安置房物业服务费,将由小区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每半年核对1次,并经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报区财政从安置房管理服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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