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想要父亲的房产,并因此和父亲闹得不可开交。这位父亲将房子“暂时”卖给别人,作为“权宜之计”,但等他想反悔时,他被买房人告了。
单位卖给了别人
肖明为南京一家电器厂的职工,2002年6月10日,肖明与单位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厂里将栖霞大道的单位集资房一套,按房改政策以6.5万元价格出售给肖明。同日,厂里与肖明签了另一份协议,内容是,肖明符合单位本次集资建房条件,厂里于2003年8月30日前为他提供栖霞大道的房屋一套,肖应将厂里给他居住的黑墨营三十余平方米的过渡房交还厂里,交还日期为2003年7月18日至10月20日。
2003年12月20日,肖明与于焕新签订了协议,将栖霞大道这套房的产权以1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于焕新,双方约定,于焕新先支付15万元,余款2万元待两证发放时付清,过户时肖明提供必备手续并积极协助于焕新办理,过户费由于焕新自理,此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反悔,如反悔,悔方付3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于向肖支付15万元,并于2003年底搬入该房居住。肖明则一直居住在黑墨营。
卖房是不想让女儿得房产
2008年12月,肖明领取了栖霞大道房子的产权证后,于焕新要求肖明履行过户协议,肖反悔不愿将房屋出售。于反复找肖,但肖就是不同意。最终,于将肖告上了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判决肖明履行协助房屋过户义务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肖明为何不愿履行合同?原来,肖明的女儿早就看上了父亲这套房子,一直想据为己有。肖觉得女儿对自己不好,不想给房子。房子拿到后,肖明将房子租给了别人,女儿知道后,又大吵大闹,肖明不理她,她又闹得房客不得安宁,嚷着要退租。为不让女儿闹事,同事任霞给肖明出主意,将房子卖掉,这样女儿就没法争夺房产了。随后,由任牵线,肖明将房子卖给了于焕新。肖说,卖房是“权宜之计”,自己和于焕新约好了,如果自己买不到其他房子,可付2万元违约金把房子赎回。
约定违约条款就可以反悔?
肖明认为,该房为房改房,按规定,该房上市出售条件是取得两证后,于和自己签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两证。而按规定,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已购公房不得上市。自己除了这处房产外无其他住房,且现在自己户籍也在该房内。此外,于焕新和自己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故该应属无效。肖还认为,既然约定了违约条款,就意味着自己可以反悔。
法院判买卖合同有效须履行
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明在出售该房屋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该买卖协议属效力待定合同。而肖明取得该套房屋产权后,协议即生效。肖明明确表示拒绝办理过户已构成违约,于要求肖办过户手续予以支持。
至于于焕新放弃违约金的主张,系当事人自愿,应予许可。肖明辩称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是对其可以反悔的约定,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了违约条款,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认为双方约定了违约条款,就代表肖明可以不按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所以肖明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于焕新自愿在合同价款之外另行对肖明进行补偿,系其自愿,予以准许。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肖明协助于焕新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于焕新于肖明协助过户后,另行支付肖明补偿款1.5万元,并承担一半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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