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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完善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备案 区别于房产登记
www.110.com 2010-07-06 16:36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已于2009年9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30日由韩正市长签署市政府第20号令公布,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三年。

  《暂行规定》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东方网”上公布,并在解放日报上全文刊载。

  针对上海目前存在的实有人口基数大、密度高、流动性强和外来人口增长迅速等实际情况,为全面、及时掌握实有人口的居住信息,市政府制订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范实有人口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采集制度,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社区综合协管员姓名、照片、证件号码、服务范围等信息在其服务区域内公示。

  二是补充设定了持有《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上海享受的相关服务和待遇。包括持证人员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港澳商务签注、边境通行证件等事务,申请出具在沪无犯罪记录证明;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实行限价收费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服务等。

  三是要求用人单位在聘用来沪人员时,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设立摊位等服务时,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和居住证件的种类、号码。

  四是完善居住信息备案制定,并与房地产登记规定相区别。在租赁期间应当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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