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予以保护
www.110.com 2010-07-06 16:36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房产证上只登有李先生的名字,但该房是李先生和孙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太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因为李先生未经孙女士同意,擅自约定了一个明显低于房屋市场价值的交易价,不符合《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无效,该房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案由:
丈夫瞒着妻子把房产低价转卖,妻子认为丈夫是在为情人“转移”财产。日前,密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案,法院认定丈夫李先生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房子仍属夫妻两人共有。
李先生和孙女士于1995年10月结婚。2003年两人在密云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李先生。2007年9月4日,在孙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先生与王老太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8万元的价格将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王老太,并办理了房产证。
孙女士说,她调查后发现,买房的王老太是丈夫情人的母亲,从2004年开始,李先生便开始与王老太的女儿发生婚外情并同居,丈夫是为了转移夫妻财产,才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将该房卖给王老太。为此孙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李先生和王老太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房屋权属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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