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对她信任,将房子虚假过户给她,然后从银行能贷到款。她一看有机可乘,竟然向朋友强要房子,朋友自然不给,她竟起诉到法院。好在法院明察秋毫,识破了其中的诡诈。最终,她没要到房,还要承担8000元的诉讼费用,而她最大的损失是失去了朋友。
卖了房卖主竟不愿迁让
2005年5月,温玲与王芬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温玲将建宁一村的房屋出售给王芬。6月3日,房子过户到了王芬名下,并于6月6日取得了国有。一切看来都像是一次正规的房屋买卖行动。但实际上,事情远远没那么简单。
今年5月,温玲得知被王芬告到了雨花法院,颇感吃惊,因为她正在告王芬呢,起诉书刚刚写好。王芬的理由看上去颇有说服力,她说,当时,她通过向建行南京新街口支行贷款,并直接将该买房款转入了温玲名下。考虑到双方系朋友关系,温玲又需拆迁过渡,就未让其搬出。后自己急需用房,多次催促温玲把房子让出来,但都被温玲拒绝。为此,她才将温玲告上法院,要求温玲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既然卖了房给别人,迁房不是理所当然的事吗,温玲为什么不迁呢?温玲又为什么要告王芬呢?
卖主称是请买主帮忙贷款
法庭上,温玲的一席话让人非常意外。温玲称,当初这个房子不是买卖,是因为弟弟做生意要贷款,去担保公司咨询时,公司说要找南京本地的未婚女性,把房屋过户到她头上,才能办得起来。所以,她就出面找好友王芬帮忙,把房屋过户到了王芬名下,并以王芬名义贷了款,实际给了温玲的弟弟。贷款办下来之后,一直由自己和弟弟在偿还。贷款清偿完毕后,也并不像王芬说的那样,是王芬多次让自己搬出房屋,而是双方协商如何将房子重新过至自己名下。但是,王芬要的好处费不断提高,最后导致没法谈下去了。温玲同时提出了反诉,请求法庭驳回王芬的起诉,并将房屋重新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庭上,温玲提供了一张王芬所书写的借条,称这是当初为了避免纠纷,才让王芬写下的,以明确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买主”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你怎么解释这个情况?为什么这么长时间不来告,现在来告?”面对法官的询问,王芬一时语塞,但她仍然坚称房屋买卖一事是真实的,贷款均是自己还的,相关费用也是自己支付的。因自己与温玲的弟媳是多年的好友,故才将上述合同、还款凭证等一起放在了温玲的弟媳处,并陪同温玲办理了上述事宜。为了不冤枉好人,法庭要求王芬至少提供那6万块钱买房首付款的支付凭证,但王芬却以时间久远无法找到为由,未能提交。“王芬在整个所谓的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帮忙的性质,故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是由我支付的,所有发票、文件等也都在我这里”,温玲说,“以后朋友肯定是没得做了,就当不认识这个人”。
雨花法院审理后认为,贷款合同以及清偿凭证均在温玲处,是有违一般常理的,结合相关证据、王芬对此的解释,可以认定双方所签不是你情我愿的,即使温玲已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王芬名下,也是为了以房屋买卖这一合法形式来获取银行贷款,也才会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出现由卖房人来替买房人清偿银行房贷的怪现象。因此,王芬与温玲的房屋买卖当属无效民事行为。最终,雨花法院判决,驳回王芬的诉请,并要求其协助将房屋过户给温玲,还要承担本诉和反诉诉讼费8000元,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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