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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弄"人还是人"弄"房价 卖房客被判取消合
www.110.com 2010-07-06 16:36

  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嫌房价高了,林女士要求确认买卖合同不成立,返还首付款;诉讼中,房产市场回暖,房价不断攀升,林女士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金先生继续履行合同。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林女士变更诉讼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签约买房首付108万元

  今年2月,林女士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与金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女士与女儿共同购买金先生位于长宁区的一套房屋,总价538万元;首付款108万元,余款430万元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双方另约定,林女士若未按期付款,应按未付款每日万分之五向金先生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仍未付款,金先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林女士应承担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由于林女士的女儿身在国外,合同上女儿的名字由林女士代为签署。

  2月27日,林女士向金先生支付108万元首付款。当晚,林女士告知女儿签约及付款情况,女儿告诉母亲,经上网查询,发现538万元的总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劝母亲不要购买,并表示对母亲代自己签名所订立的合同不予追认。

  协商不成诉请解除合同

  女儿的意见让林女士决定放弃买房。3月3日,林女士给金先生发了一份电子邮件,称所买房屋经评估最高价为514万元,因为银行只能按该评估价贷款,自己买房有很大困难,要求取消合同。金先生当即电邮回复,要林女士依约履行。

  4月15日,协商未果的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金先生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判令金先生返还108万元房款。5月18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林女士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合同未成立。金先生则辩称,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自己出于对原告的尊重和信任,同意原告女儿作为共同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原告在合同上代女儿签字是有权代理。金先生还表示,即便是无权代理,合同对原、被告仍具有约束力,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价攀升要求继续履约

  第一次庭审双方不欢而散。金先生于6月3日向林女士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以林女士在支付首期房款后,明确表示其女儿拒绝追认,同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逾期未付第二期房款为由,通知林女士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林女士于6月8日、30日两次回函金先生提出异议。林女士还在6月8日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又收回申请。金先生也在6月12日提出反诉申请,要求林女士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但随后又表示在本案中不再提起反诉。

  就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本市房地产市场在经历了短暂的“倒春寒”之后迅速回暖,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市场交易价格均节节攀升。对此,林女士和金先生显然都始料未及,但不同的是,两人的心态因此迥然有别。

  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价,林女士向法院表达了愿与被告调解的意向,同意房价款在合同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然而,由于双方的心理预期过于悬殊,最终没能达成调解协议。金先生表示,如果合同依法解除,愿意返还林女士已经支付的108万元房款,但对原告的违约行为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

  法院判决原告有违诚信

  法院在追加林女士的女儿为本案第三人后,于10月14日再次开庭审理。法庭上,林女士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作了180度的反向变更,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并要求金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第三人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金先生向法官辩称,双方发生纠纷的真正原因是原告在签约后认为房价高了而反悔。现在合同已经解除,原告诉请确认解约行为无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支付首期房款后即与被告交涉要求取消合同,后又主张合同未成立生效,要求返还首付款;之后,在房地产市场回暖,房屋市价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法庭遂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于6月5日解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房价款108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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