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品房错误,当事人依据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印发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和《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等规定,要求依法变更登记的案件,由此本应九一分成的房屋防止了对半分。据了解,这是上述为《物权法》进行配套的法律法规正式生效后大连第一起该类案件。
王先生与于女士是同学关系,双方于2000年5月24日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作了公证,购买坐落于沙河口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2000年9月23日,双方共同出资缴清了全部购房款100万元,王先生缴纳了90%的房款,于女士缴纳总房款的10%。2002年12月21日,大连市房产局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先生,共有人为于女士。
2008年5月30日双方签订了《共同出资购房协议书》(补充协议),内容为:“本后一个月内乙方(于女士)协助甲方(王先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更正手续,将已购物业共有情况,填写为按份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按出资比例记载为甲、乙双方为共有人及甲方的共有份额为90%,乙方共有份额为10%。”
该房屋虽属于按份共有,可办理产权证时,产权证上并未标明王先生与于女士所有权的份额。为此王先生找到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吴彦律师,吴律师认为,根据通常理解及民法通则的关于共有关系的相关规定,从房产证的记载情况看,王先生和于女士属于共有关系,因没有写明共有份额,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各占50%的份额。依据建设部今年新印发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和《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的相关规定:“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附记栏中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王先生聘请了吴彦律师为其代理人,在法官及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日前双方到房地产发证中心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王先生持有的房产证上明确记载着王先生对涉案商品房具有9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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