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家卖给“第三者”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
www.110.com 2010-07-06 16:36
本报讯丈夫离家出走后,一个陌生女人找上门来要求陆某搬家,说这套房子已经是她的了。记者昨天从虹口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判无效。
陆某与朱某是一对夫妻,家里住房的在朱某名下,产权证则由陆某保管。从2002年开始,丈夫几次离家出走。
2005年12月的一个晚上,一个自称姓李的女子告诉陆某,朱某已将房屋卖给她了,要求陆某家人搬走。陆某马上到相关部门去查询,得知自家房屋早已被其丈夫变卖了。
原来,早在2003年10月16日,朱某就向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证遗失补证。2004年11月,朱某又与李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以44.3万的价格将家里这套唯一的住房转让。
2006年1月,陆某看到李某竟和自己的丈夫朱某手挽手逛街,这才知道两人有了私情。一怒之下,她将丈夫和李某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权利人虽只登记朱某一人,但他若转让该房应征得同住人同意。此外,房屋买卖行为发生之前两人已有交往,因此应认定李某受让涉案房屋时非善意取得。故原告陆某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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