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政府文件有3个版本——安徽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公文出现相互“打架”的现象,引起阜阳市政府领导的关注。13日,本报记者在阜阳市档案局看到市政府对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审批〈阜阳市颍泉区新区建设标准和安置方案〉的请示》(阜国土资[2006]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的批复意见。
阜阳市颍泉区原高井社区178户居民因土地征迁问题,联名将市国土资源局征迁办告上法庭。原告代理律师提供的“161号文件”与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征迁办代理律师提交的文件虽然文号相同,但内容差异很大,而在阜阳市土地档案馆归档的“161号文件”又出现了与前两个版本不同的第三个版本。(本报4月13日报道)
13日上午,记者在阜阳市档案局查询到《关于阜阳市颍泉区新区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批复》(阜政函[2006]65号,以下简称“《批复》”),其中,“161号文件”作为附件一并被送到该局归档。这份批复还附有阜阳市政府法制办公文处理单、法制办涉法事务处理单、政府公文处理单。附件中的“161号文件”打印稿原文,与记者昨天在市土地档案馆看到的“第三版本”文件内容完全一致,但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时,在打印稿上进行了43处手动修改,改后内容与原告代理律师提供的版本内容完全一致。
《批复》同意法制办的修改意见,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按修改后的内容印发正式文件。但很显然,在市土地档案馆存档的“第三版本”,并未按《批复》要求进行修改。
阜阳市土地档案馆馆长蒿彩芸告诉记者,市档案局和该馆没有上下级关系,只有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存于该馆的土地文件,应该比市档案局更权威。她说,该馆的“161号文件”只有一份,由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提交归档,另外两个版本的来源她不清楚。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管理学博士杨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存于阜阳市土地档案馆的“161号文件”如果是正式发布的版本,就应该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没有根据市政府的《批复》进行修改,其文件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原高井社区的居民密切关注着事态的进展。居民刘某告诉记者,他相信原告代理律师拿到的“161号文件”版本应该是“真的”,但他更希望被告律师提供的第二个版本是“真的”——因为后者能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安置补偿。
2006年10月,阜阳市政府发布征地通告,征用高井社区300多亩耕地,每亩补偿不到3万元,非耕地补偿减半。两个月后,在当地媒体刊登的挂牌出让公告里,这块土地的起拍价平均每亩约60万元。高井社区一位居民向记者感慨:“与民争利的时候,他们算得挺精;补偿我们的时候,他们连个文件都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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