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和以往相关规定不同,《办法》第一次对各种市场违规行为进行明码标价的处罚,11项售楼现场应公示的材料每缺少一项罚一万元。
据了解,《办法》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房地产行业组织、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罚则做了详细规定。市规划国土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相比以往发布的相关规定,《办法》加强了可操作性,第一次对各种市场违规行为进行明码标价的处罚,这也成为《办法》的最大亮点。
为了让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尽可能掌握翔实的信息,《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现场应公示的材料在原先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到11项。包括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报告、商品房销售控制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等等。否则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也完善了在房地产经纪和估价方面的监管办法,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规范了中介代收交易款项制度。《办法》规定,未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或者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经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但代收或者监管的数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总额的5%,超过限额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行为每次处5万元罚款。“以前这一块的市场监管是比较薄弱的,有时会出现中介席卷客户交易款项逃跑,或者成交后中介拿不到佣金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的这条规定在保护交易当事人资金安全的同时,也可保护中介方正当收益的权利。
此外,《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房地产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开发商应当按照报价格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需提前办理备案变更。违反者将受到10万元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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