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动态 >
16年纠纷扑朔迷离,上海“阳光城”地块权属调查
www.110.com 2010-08-25 17:16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围绕上海火车站旁秣陵路435号地块而产生的权属纠纷历经15年难以平息,前前后后牵扯其中的当事方无休止地上演着一出出现实中的《无间道》。       纷争之始      纷争始于1992年。      1992年7月28日,由中国物资储运上海公司(简称中储上海公司)与上海市工业系统房地产联合总公司一分公司(后更名为上海市弘丰房地产公司)及上海振新建设公司(其债权债务继而由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承担),三方出资共9900万元,联合在秣陵路435号地块(土地面积1.38万平方米)建造“秣陵商厦”。该商厦所占土地系中储上海公司的仓库和车队,属划拨用地,建成后大厦三方各得一定面积。      1994年4月23日,上海市局批准由中储上海公司与弘丰公司、振新公司联合建设该项目及配套用房工程。此后,弘丰公司将“阳光城” (原秣陵商厦) 项目中的建设份额转给路华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路华公司,后更名为南侨房地产开发(上海)有限公司)。而弘丰公司则与振新公司签订协议,振新公司将其建设份额及得房等权利、义务、责任及利益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弘丰公司,弘丰公司另支付振新公司项目转让补偿费。      1996年11月18日,南侨公司状告弘丰公司、建工集团炒卖该项目,要求弘丰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建工集团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上海高院判决后,原审上诉人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997年12月31日驳回原审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后,原审上诉人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经审查于1999年11月3日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最高院提出抗诉。2001年9月26日,最高院作出裁定开庭再审。庭后,最高院同意案外人中储上海公司、中储上海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上海海沧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项目新接盘人上海今日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以及工程施工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参加再审诉讼。      2002年1月4日,一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0)[民抗字第10号]最终为这一地块的归属作出定论,海沧、弘丰、南侨、建工集团,以及中建八局五公司将“阳光城”在建项目转让给上海今日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后者分别向前五家公司支付有关接盘款项共计人民币8850万元整。      至此,这场旷日持久、事涉六方、其中很多公司都已几易其手的法律诉讼终于告一段落。      (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书)      横生变故此后的2年时间里,由于涉案的六方在履行上述法院调解书的过程中出现不少纷争,2004年2月25日,最高院致函上海市闸北区政府(2004)[审监字第1号],该文称,上海今日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向各债权人付款,且其曾于2002年12月致函“阳光城”项目各方:“我司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已无能力履约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书内容,申明退出‘阳光城’项目建设”,此后,海沧、弘丰、南侨、建工集团,以及中建八局三公司达成协议,同意由上海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盘。      谁料想,这一文书内容再次将这个越搞越复杂的谜局搅动了起来,时至今日,上述七方对于文中所引“事实”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建后,花费了一年半的时间才处理完法律手续,”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蒋文胜告诉记者,“在困扰‘烂尾’楼的问题中,最让人头疼的是在其漫长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烂尾’过程中,积淀了太多的复杂关系,这些因素使‘烂尾’楼的重新启动困难重重。”      另一方面,记者手头所有的3份盖有南侨公司公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分别指称:“上海今日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从未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表示过放弃该项目“、“我司从未与上海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任何协议书”、“我司从未收到上海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何款项”、“我司不可能同意将我司在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00)[民抗字第10号]调解书中的权利义务非法转让给上述公司(指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我司曾拟和其他几家公司共同与上海丹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不完整协议,后因弘丰公司不同意签署而致使协议无效”,等等。      那么,最高院(2004)[审监字第1号]与上述三份材料间明显相左处究竟从何而来呢?      “丹林房产公司骗取‘阳光城’项目,我司已经向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查处,该局接申请后高度重视并于2007年7月18日受理。”今日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耀华向记者出示了编号为“沪房地资信收[2007]07622号”的受理告知单。      据王耀华称,2003年底,丹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曾与调解书中五方权利人中的四方签署“在建项目转让协议”,弘丰公司不同意故而未签章。2004年初,丹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与五方权利人签订转让协议,但南侨公司未予签章。“丹林房产公司将两份协议移花接木,拼凑成没有骑缝章的协议,并用该协议复印件向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手续。”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8年7月3日出具了书面答复书,称“经查,2004年5月至10月,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审查监字第1号及区领导的批示精神,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为该项目在建工程转让办理了房地产转移登记,向受让方丹林公司颁发了房地产权证。”“转移登记符合登记条例的规定。”      但是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67号,认定的法律事实为,“南侨公司提供的转让协议书系复印件,其首页受让方为丹林投资公司,末页落款处为丹林房产公司,并加盖了丹林房产公司、丹林投资公司以及澳大利亚华森集团的印章.丹林房产公司、丹林投资公司提供的转让协议书系原件,其首页受让方为丹林房产公司,末页落款处亦为丹林房产公司,加盖有丹林房产公司印章,但该转让协议书上仅有弘丰公司、丹林公司的骑缝章是齐全的,其余当事人的印章在首、末页处有缺失。”      亟待规范      伴随无穷无尽的纠纷,16年时光流逝而去,就在此过程中,最具戏剧性的变化是,立项后初期各方推诿的“烂尾”楼,却因为近年来上海一路狂飙而转即成你抢我夺的“香饽饽”。据业内人士粗略估算,这块当时作价不足1亿元依然“你推我让”的地块,目前的价格已经超过4亿元。      也许,正是这种市场条件冰火两重天般的变化,导致出前前后后牵扯其中的近10家公司为了各自此一时彼一时的利益纷争不止,而16年内几经转手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则为各式纷争提供了“充足”的事端和理由。      具体针对上文所列出的纠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卫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2000)[民抗字第10号]调解书一经生效,即对涉案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即使阳光城置业公司不能履约,债权人与新的接盘方另作协议,就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来看,其间所存在的纰漏也很明显。      2007年12月26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确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发函,要求对该庭出具的(2004)监审字第1号函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提出了该函与要求协助司法执行所必须具备的法律形式不符等四点疑问。据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此函作出答复。      采访行将结束时,记者实地走访了“阳光城”地块,该地块地处新客站南广场西侧黄金地段,扼守上海陆上大门,原本完全称得上商机无限。根据丹林房地产公司的计划,这里建设的华森钻石商务广场最高28层,总建筑面积88810平方米,只不过,至少在现在看来,新一轮的纷争随同这幢楼宇的竖起,再次进入新一轮的博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