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5号
《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设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 上一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下一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 ·关于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
-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管理办法
-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 ·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修正)[失
-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 ·关于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设部关于一级资质初评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名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
- ·2006年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方案
-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问答
-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征民意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一次
- ·北京物业管理办法未实施即受到质疑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 ·中国人保全资公司直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