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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
www.110.com 2010-07-06 1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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