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号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经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林汉雄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 上一篇: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 下一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相关文章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
-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
-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失效)
-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97修正)
-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正)
-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 ·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
-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