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部门规章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www.110.com 2010-07-06 1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号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林汉雄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