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号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九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林汉雄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 上一篇: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下一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相关文章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各个级别及标准
-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 ·两部门印发“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处分规
- ·南京“2000·10·25”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 ·兰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程序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 ·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7修正)
- ·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暂行规定
- ·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罚规定的通
- ·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处理知识问答
-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