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16日 建监字第392号)
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 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 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 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 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口、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 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出 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 层),不做面层。
3. 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 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 发)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 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 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 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 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 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 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 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 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 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 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 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 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 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 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 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 上一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 下一篇: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 ·医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 ·漯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 ·大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
-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失效]
- ·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国家粮油储备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失效
-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
- ·山东省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本溪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 ·交通部关于颁布《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
-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失效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
-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应如何定
- ·建设行政机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可诉吗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
-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