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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意见解读
www.110.com 2010-09-03 17:44

  近日北京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后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设后,可直接转交由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执行强制拆除,而不再经由法院裁决并执行强拆。同时,包括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向违建提供服务。

  《意见》解读

  联席会议通报违建信息

  《意见》规定: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将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结合的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今后市政府将建立包括市规划委、国土局、住建委、监察局、水务局、市政市容局等十多个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全市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工作信息互通、数据共享。

  专家解读:市规划委委员孙卫表示,联席会议将每季度召开一次。同时,由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将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交流和公告通过卫星查违、举报及各部门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信息,并交由各分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监察,需要强制拆除的则交由区县、乡镇政府执行。

  拆违建不再由法院裁决

  《意见》规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都将参与到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工作中。其中,市国土局全面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和监管工作,市规划部门则全面负责城乡规划检查执法和指导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区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将作为自己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及拆除。

  专家解读:“也就是说,今后违建强拆不再经由法院裁决并执行。”孙卫说,现在各委办局发现违建后,可直接交由区县政府处理,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承担区县政府责成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乡镇政府则可对村民宅基地中的违建直接查处和组织拆除。

  政府擅自开发将被追责

  《意见》规定: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国有、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服务;对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也应在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手续后,才能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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