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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
www.110.com 2010-09-03 17:54

【颁布日期】2002.06.18【实施日期】2002.06.22【法释】[2002]1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1]37号《关于认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本批复施行后,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除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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