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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城镇市场发展很快,租赁面积、租金总额逐年提高,对解决城镇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活跃了住房二级市场,拉动了地方经济增长。但房屋租赁市场也存在着有关管理部门尚未形成监管合力,租赁中介机构整体服务质量不高,法规建设滞后,逃漏税费等问题。为进一步培育、规范我省城镇房屋租赁市场,充分发挥房屋租赁市场对住房消费和投资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健全房屋租赁管理体制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市、县(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要充实管理人员,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互相配合,逐步实现管理信息资料共享。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实行联合办公,集中办理登记、税费缴纳、工商登记、户口申报、暂住证申领等业务。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完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房屋租赁证》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房屋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县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县(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承租人凭《房屋租赁证》及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在政策允许下向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暂住人口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常住管理条例》依法登记办证。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出租期间办理抵押、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租赁证》。

  三、建立商品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制度

  市、县(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制定各类商品房屋的指导租金并定期公布。租赁双方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征收租赁有关税费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作为计算基数;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可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

  四、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

  各级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中介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清理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严肃查处中介欺诈行为。要培育、扶持具有良好品牌的企业,鼓励品牌中介企业开展连锁经营、跨地区经营。支持物业公司代理房屋租赁业务。

  建立以房屋中介企业和物业公司为主的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和对外公布渠道。房屋置换中心、有条件的房屋中介企业要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网或电子屏幕公开发布,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传播媒体应开辟专栏刊登房屋租赁信息。

  五、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办法。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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