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社区居委会办公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调整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的请示》(厦国土房〔2002〕10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你们二局提出的意见,对社区居委会新承租直管公有非住宅作为办公用房和活动、服务场所的,其租金给予优惠,租金标准调整为:框架结构3元/平方米、砖混一等2.5元/平方米、砖混二等2 元/平方米、砖木一等1.5元/平方米、砖木二等1元/平方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不得改变使用用途或转租、转借,有违反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查处,并收回房屋使用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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