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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张家港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三章 补贴与安置

  第四章 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厂:

  市房管局《张家港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6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五日

张家港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20号令)和《张家港市城镇社会保障住房供应体系管理办法》(张政发[2003]10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杨舍规划控制区内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区外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由各镇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杨舍规划控制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户口在杨舍规划控制区内,持有有效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现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城镇居民住房情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政策。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已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设施配套,确保基本生活需要,户均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的租赁住房补贴: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具有张家港市城镇居民户口;

  (二)持有有效的《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自有私房、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第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

  (一)年满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孤寡老人;

  (二)主要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且在一定时期内租住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的租金核减。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如实填报《张家港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张家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记录;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

  (三)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还需提交结婚证);

  (四)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孤老、残疾等级及有关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核准程序和时限:

  (一)市房产管理局在每年一季度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三)符合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须持有市房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

  (四)符合实物配租的,安置廉租住房,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章 补贴与安置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身家庭30平方米、两人及以上家庭为60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人原私有住房、优惠购买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等,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建筑面积予以核减。

  第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按年度发放,可享受的租房控制标准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标准发放。市房产管理局在每年将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通过指定银行汇入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的专门帐户。

  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实际租金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

  向符合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一处廉租住房,可享受的租房控制标准面积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应在每年12月之前按时足额缴交租金。对生活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实行一次性安置制度。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因城市,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进安置。

  实物配租户也可选择租金补贴方式。

  第十七条 租金核减:

  对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承租公有住房对象,可向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申请租金核减,在可享受的租房控制标准面积按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章 管理与处罚

  第十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每年一季度为年检时间。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实行及时退出制度。当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廉租住房家庭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产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不符合廉租住房原申请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三个月内腾退搬出廉租住房。

  腾退廉租住房,在腾退期限之内按标准公房租金计算,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其退房。

  第二十条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实施细则,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不按时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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