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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监局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区安监局、公安消防支队、区房地局、区质监局、工商奉贤分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强本区租赁厂房和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本区租赁厂房和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本区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职责,进一步促进本区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4号),现就加强本区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租方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租赁厂房、场所需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方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办审核和验收手续,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三)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还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并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所在地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同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在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出租方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并复印备案。

  (五)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或者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告知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承租方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督促和管理。

  (二)不得在厂房、场所内居住人员;不得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厂房、场所;依法转租的,要在转租过程中所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上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四)不得随意改变承租厂房、场所的建筑结构;承租厂房、场所的装修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

  (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消防的教育和培训,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应急救援、疏散和灭火预案。

  (六)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具各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不得违法制造、安装、改造和使用特种设备。

  三、政府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要求

  (一)工商部门对涉及租用厂房、场所要求办理开业、变更注册登记的,应依法审核,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告知相关部门。

  (二)区安监、消防、房地、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给予关闭,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各镇、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区域内租赁厂房、场所的基本情况,并每半年报区安监、消防、房地和质监部门备案。

  (四)各镇、开发区管委会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安全隐患的问题。对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区有关职能部门,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由区政府召开专项协调会议。

  上海市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奉贤区公安消防支队
  上海市奉贤区房屋局
  上海市奉贤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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