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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近年来,我区城镇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镇面貌及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因城镇房屋拆迁纠纷引起的群众上访事件不断增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区和社会的稳定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上访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行进行房屋拆迁,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对相关建设单位、拆迁企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规范各方行为。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城镇建设规划,严禁盲目扩大拆迁规模,降低补偿标准的行为,同时要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一个市、旗县区域内只能有一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把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关,认真审核拆迁项目手续,严禁手续不合格和安置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实施拆迁。要加强对房屋拆迁企业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坚决杜绝违法拆迁、野蛮拆迁和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其它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的拆迁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在人、财、物和业务、名称、隶属关系等方面要彻底与主管单位脱钩。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制,以市场化运作机制进行项目建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工程指挥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工程指挥机构、旧城区房屋改造机构等不得行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必须接受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地要以保护群众利益为工作出发点,采取积极灵活的措施,有效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拆迁范围内没有办理建房批准手续的自建住房,应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区分开有关政策规定的年限,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建设、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认定,凡符合规定需补办有关手续的,相关部门应予简化和补办有关手续,给予拆迁补偿;在无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年限建造的自有住房,由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报告书后,给予补偿。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在近期内尽快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专题研究,特别是房屋拆迁矛盾突出、群体性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尽快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盟市要在近期内,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特别是要严肃查处无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无拆迁资质证书实施拆迁的违法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年底前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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