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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决定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解决教职工的住房问题,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像重视抓危房校舍改造那样,认真抓好教职工住房建设。要把教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轨道,逐步建立起教职工住房建设投资和管理新体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

二、教职工住房建设主要责任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机构,将教职工住房建设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

三、计划、财税、建设、土地、规划、房改、金融等部门要在计划安排、资金筹措、税费减免、土地划拨、规划设计、公共设施配套、银行贷款和房改指导等方面主动协调配合,支持学校教职工住房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职工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同级政府搞好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学校统包的福利性住房体制,逐步建立起国家、学校、社会、教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住房建设资金的机制。

五、城镇学校及其教职工,要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购建住房。

六、各级政府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逐年增加教职工住房建设专款,主要用于教职工住房的公共项目建设。教育税费以及各地统筹的住房资金,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学校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可按适当比例留一部分给学校统一管理,其余全部归集到同级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在财政和房改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全额统筹使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

七、遵循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教职工集资建房。政府在计划、规划、征地、减免税费、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单位在小区设施配套建设和拆迁费等方面予以补助,个人按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集资,其产权按房改有关规定确定。

八、学校勤工俭学、校办产业等收入,可按一定比例划拨一部分用于教职工住房建设。鼓励企业和社会捐资,支持教职工住房建设。

九、各级金融机构对教职工购建住房优先提供个人贷款。

十、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划拨,免收土地使用费。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基建立项审批手续。

十一、经同级教育、房改部门批准,房地产公司投资兴建教师村或教师公寓,享有教职工住房建设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并可按一定比例划出部分作为商品房开发予以补偿。所提供的教职工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

十二、教职工从城镇直管公有住房迁出后的空房,仍由教育部门安排给其他教职工居住。

十三、凡配偶是教师的职工,各单位出售或出租住房时,应予以优先照顾。

十四、教职工住房建设单位应成立有教职工代表参加的住房建设监督小组,加强住房建设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五、县城以上(含县城)的各级各类学校,从现在起,不再在校园内建设教职工住房。教职工住房建设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联合建设住宅小区。乡、村学校校园有条件建设教职工住房的,也应搞好学校中、远期发展总体规划,留足教学用地,并报经市、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方可兴建。

十六、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原则上不予出售;能与教学区、运动区分开的,可留20-30%住房作为学校公用周转房,出租给教职工,其余可按房改规定予以出售。

学校对现有住房要进行全面清理,对无理占用或闲置的住房,应坚决收回,确保教职工住房的合理使用。

十七、市、县、自治县可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加强对教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

十八、本决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育单位的教职工。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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