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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房改售房中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1993年底以前原标准价优惠售房的办法停止实行,房改优惠售房手续费停止收取。

  二、按“通知”规定现行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售房,房屋买卖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房价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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