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房改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2001年9月5日)

  为了加快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步伐,增强职工个人购房支付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考虑银川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已由9%-13%调整到10%-13%的实际。建议,从2001年1月1日起,自治区、中央驻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在的9%调整到10%.有支付能力的中央、自治区驻银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现在的12%调整到13%.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后,缴纳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3%.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