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要求镇区机关 事业单位恢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要求镇区机关事业单位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一日

关于要求镇区机关事业单位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既定的一项住房政策和制度,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全社会各单位必须依法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个人和所在工作单位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自1995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大力提高广大职工群众住房水平,推动住宅市场发展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作为法定的一项住房福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也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广泛关注。但近几年来,特别是市、镇财政供给体制改革后,我市部分镇区机关、事业单位停止了缴存公积金,据统计,镇区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村办学校)停缴或不执行公积金制度的涉及人数较多,因此造成了实物分房制度废除后住房福利政策承续的断层,影响和削弱了社会住房消费能力的增长。国家规定的住房福利政策在镇级单位得不到执行,也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引起很多镇区单位职工的强烈反响,有的甚至酝酿提起维权诉讼。为此,我局特提出以下意见:各镇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村级承办的学校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依法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严肃性,由今年四月份开始,恢复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开户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镇区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标准应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中府办[2003]101号)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镇区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