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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2]26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拓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1、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镇居民的居住困难,建立住房新体制而推行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建立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

  2、全市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其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私营企业职工和其他单位签定劳动合同人员均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单位和私营企业业主应当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私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逐步达到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均应从2005年1月起为职工办理,有条件的可以从1999年4月起补办。

  5、各单位必须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每年初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缴存额。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公积金中心。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从2005年1月起,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分别执行8%-10%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在荆双管单位和外地驻荆单位,可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缴存比例,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7、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二、加大个人发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8、要全力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丰富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扩大个贷规模,充分满足职工购房需求。力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贷发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当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提高到60%以上。

  9、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装修自住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最高额度为12万元,最长期限为12年。

  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办理担保手续。

  10、职工个人可用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对于购建自住住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可允许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

  11、公积金中心应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前提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12、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防范资金风险。除上述第10条所指特殊情况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要完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严格控制逾期率。任何部门无权动用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不得为他人提供任何担保。

  三、加强账户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运作行为

  13、公积金中心应在管委会确定的受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与受托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协议书,并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托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住房公积金票据正常运转,未经授权不得划转公积金中心账户内资金;定期向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对公积金中心大额资金动用,受托银行应严格把关,经确认后方可办理。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或不良个人贷款,受托银行有权拒付。

  14、公积金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缴存单位、受托银行定期对账。公积金中心应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为职工计息。

  15、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封存账户。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和职工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启封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6、公积金中心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荆门住房公积金卡。住房公积金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四、强化服务、规范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高效运作

  17、公积金中心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控机制,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内部审计和违规追究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建立全市监管网络,加强对县(市)和沙洋监狱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资金监管。

  18、公积金中心要加强窗口建设,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综合柜员制和“一站式”服务,为职工提供便利。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料齐全的;职工申请贷款手续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应分别在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办妥,并通知申请人。

  19、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公积金中心要完善贷前调查、贷时审批和委托银行发放制度,明确风险责任;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回收贷款,确保资金安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后者可以用于对困难职工住房租金补贴。

  20、加强队伍培训,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内部人事改革,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提高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五、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资金风险

  21、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部门监督。财政部门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应将检查和监督情况向管委会通报。

  22、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执行年度预决算制度。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编制全年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3、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应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电话,在“中国?荆门”网站开设住房公积金网页,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

  24、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纳入职代会议事日程,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额度。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予答复。

  职工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本单位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25、公积金中心要建立和完善执法程序,配备执法人员,经常检查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督促所有单位建立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6、各地、各部门要在2005年10月底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凡未办理缴存登记的,应限期办理;凡不按期缴存或少缴的,应限期纠正。对拒不办理或纠正的应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扣职工住房公积金而不办理登记或不缴存到公积金中心的,要严肃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

  27、管委会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调整组成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完善《章程》和《议事规则》。各县(市)和沙洋监狱管理局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均应报管委会决定。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8、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沙洋监狱管理局要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责任,并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履行工作职责。

  29、各地应把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切实增强贯彻《条例》和《办法》的自觉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各有关团体和组织要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0、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和纠正。对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项目贷款以及其它借款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6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1、深入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广大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32、我市过去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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