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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

  1999年4月8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为贯彻《条例》,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要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1996年4月,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下同)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核算工作。自1996年1月1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1999年5月底,已有3200多个独立核算单位的40余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共归集住房公积金18.75亿元,职工个人因购房、退休等原因支取2.2亿元。1998年11月开始面向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至今已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400余笔,贷款总额160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与补缴

  按照《条例》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均应在条例颁布后,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登记范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企业)。

  (二)登记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999年7月31日。

  (三)登记办法:单位就近选择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的26个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见附表)进行登记,单位在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写无误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交经办网点,同时办理单位公积金帐户开户手续。

  (四)汇缴办法:1999年公积金年度(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职工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上年度(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月均工资额乘以199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率8%,单位资助额与个人缴存额相同,单位经办人员将单位资助部分与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的个人缴存部分一并按月汇缴到开户网点。

  (五)关于补缴: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条件的单位可将1996年1月以来应汇缴的住房公积金办理补缴。

  三、处罚与监督

  凡1999年7月31日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依照《条例》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有权依法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举报本单位违反《条例》规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以维护职工个人合法权益。

  四、主管单位职责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建立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国家已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级主管单位要对其所属单位贯彻《条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使所有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所属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纠正。

  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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