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1999年11月8日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我行获准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制定了操作规程,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3号文)转发你行,以供你行拓展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时参考。
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开展,将给我行带来大量的对公存款,也为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请各分行务必抓紧、抓好这一工作,并根据当地房改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望各行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总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资金存款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中银司〔1999〕101号文)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房改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促进我行住房资金存款业务的发展。
特此通知。
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0年1月20日 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0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企业、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96〕国管房改字第179号)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函》(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233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共同制定了《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均可按照此操作规程,就近选择中国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开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各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要严格照此操作规程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级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尽快转发所属在京单位,督促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附件: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
一、承办银行及其职责
(一)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委托,中国银行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等房改金融业务。
(二)为便于国管中心统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中国银行各经办网点为国管中心开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专项用于存储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中国银行经办网点为中央国家机关申请开户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具体办理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操作程序
(一)登记
1.中央国家机关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直接到中国银行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规定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其中主管部门名称及主管部门编号按中央国家机关各主管部门一览表所列内容填写,加盖单位印章后于规定时间内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
2.单位将登记表填好后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即视为提出开户申请。中国银行经办网点立即在“中国银行填写内容”填写有关项目并签章,单位取回一份登记表。同时领取印鉴卡片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以下简称清册总表)。
(二)开户
1.单位填写两张印鉴卡片有关内容并加盖印模,填写或按规定格式打印汇缴清册和清册总表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一同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单位公积金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
汇缴清册及清册总表的填写方法如下:
单位名称:每页均需填写;
年度月缴存额:个人缴存额=该职工上年(1至12月)月均工资总额×本年度缴存率;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缴存额相等;年度月缴存额一年一核定,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变;
汇缴清册中的合计:只需在首页填写;应为各页“本页小计”之和,并应与清册总表的“汇缴住房公积金总额”相等。
清册总表中上级主管人事、劳动部门签章:应由上级主管人事、劳动部门审核盖章;单位是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人事、劳动部门盖章;
汇缴清册和清册总表的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单位将印鉴卡片、汇缴清册、清册总表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审核无误后填写有关内容,分别在印鉴卡片账号栏、汇缴清册和清册总表右上方横线处填写单位公积金存款账号,并在清册总表上加盖经办网点印章。单位取回汇缴清册、清册总表和印鉴卡片各一份。
3.单位收到中国银行经办网点打印的基础核对单,应对照汇缴清册和清册总表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交回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发现不符时在基础核对单上用红笔更正,加盖单位印章后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修改,直至无误。 (三)汇缴
中央国家机关从1996年1月1日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单位必须从1999年7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交从1996年1月1日至汇缴前一月的住房公积金。
1.单位在每月发薪日后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填写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相当于进账单,以下简称汇缴书),同时签开转账支票(不受支票结算起点100元限制)一并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
2.如果由于新增加、调入、调出职工或职工离退休、去世等原因引起当月汇缴金额与上月相比有变动时,还需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以下简称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另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后与汇缴书、转账支票一同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
3.汇缴书的填制要求:
“本月汇缴”=“上月汇缴”+“本月增加汇缴”-“本月减少汇缴”;
“本月汇缴”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本月增加汇缴”和“本月减少汇缴”应分别与变更清册的“本月增加汇缴合计”和“本月减少汇缴合计”栏目一致。
4.转账支票的填写要求:
收款人:填“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用途:填“汇缴×月住房公积金”; 支票金额须与汇缴书“本月汇缴”金额一致。
首次汇缴时,汇缴人数、汇缴金额须与本单位清册总表上汇缴职工总数、汇缴总额一致。
5.单位将有关凭证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后,取回中国银行经办网点签章的汇缴书第一联。
(四)补交
新增加、调入职工,以及个别职工因故未按时汇缴或单位集体补交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时,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补交手续。补交时,单位应填写汇缴书一式三联和《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在另两份补交清册上盖章,同时签开转账支票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比照汇缴手续办理。
(五)支取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的规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提供证明,单位统一经办,银行负责审核,资金中心备案”的方法办理。职工因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等原因,可部分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保留10元余额;职工因离退休、户口迁出本市、出国定居、去世等原因,可销户支取其住房公积金。
具体方法如下:
1.职工向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交房款单据复印件或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持有关证明材料、经办人员身份证和支取人身份证到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支取。销户支取时“支取本金”、“支取利息”、“支取合计”项目待经办网点核实后填写。
2.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审核并留存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支取条件的,办理支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部分支取只能采取转账方式,由公积金账户转至售房单位售房款账户,或转至所在单位基本账户后再提现金给职工个人。销户支取可采用现金或转账两种方式。
3.转账支取时,单位经办人员取回经办网点签章的第三联支取申请书,做记账凭证。经办网点根据单位填具的支取申请书以信汇的形式将资金转入支取单位提供的收款账户,并附支取申请书第四联作信汇附件给收款单位。
4.现金方式支取时,单位经办人员应在中国银行经办网点签开的现金支票存根联签署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支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持经办网点交给的现金支票到本经办网点出纳柜台领取现金。
5.职工销户后,单位在下月汇缴时应填写变更清册,调整汇缴金额及人数。
(六)转移
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公积金时,将其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并继续缴存公积金,该职工在原单位账户下的个人账户随之取消。
具体转移方法如下:
1.职工向原单位提出转移申请,原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转移通知书中有关转入单位的内容由职工本人提供),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后,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取回银行签章的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原单位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职工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仍为中国银行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新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出中国银行系统时,经办网点根据单位填具的转移通知书以信汇形式(并附转移通知书第三联作附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所在的资金中心的公积金大账户,收款银行将此笔信汇作暂收,并于收到信汇的当日根据信汇附件通知转入单位办理补交手续,将资金划入职工新开立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3.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他行转入中国银行系统时,他行亦须根据单位填具的转移通知书,以信汇形式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所在的资金中心的公积金大账户作暂收,收款银行于收到信汇的当日通知转入单位办理补交手续,将资金划入职工新开立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七)核定
每年5月初,单位应根据上年度每位职工月均工资额,核定下一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应汇缴额。核定办法为:单位到中行经办网点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加盖单位印章和上级主管人事或劳动部门章,于5月末送交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取回经办网点签章的核定清册和核定总表各一份,完成核定。
核定清册填写要求:职工账号和姓名必须按中国银行经办网点设定的职工个人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姓名与账号必须一致。
1.职工个人账户的公积金存款由中国银行经办网点按年度结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利息记入本金。当年缴存的公积金按法定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暂按法定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2.结息后,单位到中国银行经办网点领取一联单位汇总利息清单和一式两联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可根据个人对账单登记台账,并将一联个人对账单发给职工对账。
(八)对账和查询
1.对账
(1)单位公积金存款账户的对账:分为定期对账和不定期对账。定期对账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进行;不定期对账由单位取回中国银行经办网点的满页对账单逐笔勾对。
(2)职工公积金存款账户的对账: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单位取回个人对账单发给职工一份,由职工根据存储凭证自行对账。对账后发现不符,由单位统一到中国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查询。
2.查询
(1)电话查询:职工可通过专用公积金查询电话进行查询。
(2)书面查询:可填写《住房公积金查询书》一式两份,经单位签章后送交经办网点办理查询,取回一联经办网点签章的查复通知。
(3)查询卡查询:中国银行为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入免费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利用此卡,职工个人可在中国银行所属的ATM机上,随时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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