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法规 > 相关法规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九江市住房制度改革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五章 担保

  第六章 贷款保险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并提供担保所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九江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人。

  中心负责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和编制年度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委托本市已受理房改资金业务的国有商业性银行承办,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按委托合同,根据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向中心提供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条 借款人所购买的房屋应当是由本人居住无产权争议的现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在职职工可以优先。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一年以上;

  (三)具有所购住房总价款50%的存款,并可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四)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贷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20%;

  (六)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2倍;

  (二)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50%;

  (三)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伍万元。

  第九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先到中心领取《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申请书》,按照规定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后与有关证明材料交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中心从收到借款人填写的《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正式答复,符合条件同意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五日内将所购住房总价款50%的存款存入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转付售房单位后,办理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和贷款保证保险等手续。

  第十三条 中心出具《准予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在《准予贷款通知书》的有效期内,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由所在单位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与中心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承诺按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偿还本息,交付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帐户,凭保证合同和《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 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中心签定书面质押合同。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当在借款发放前,与中心签定书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与中心后,中心应在七日内通知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以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指定的售房单位。

  第十八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对抵押财产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将抵押房屋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变卖、赠与。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中心应将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退回借款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的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财产继承人或其合法财产继承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经借贷双方协商,依法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有关的费用和税款;

  (二)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违约金;

  (三)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若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贷款保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前,须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额本息。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在借款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超过受托银行宽限期仍不偿还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一年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均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由所在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交付受托银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额少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

  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帐提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已计收取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应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因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合法财产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的,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三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应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因委托人或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公积金受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暂定一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九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00年四月九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