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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www.110.com 2010-07-06 14:2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落实省政府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相关要求,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规范理顺,特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调整的范围及主要任务

  本次调整涉及的机构包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高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房改单批单位齐鲁石化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主要任务是:

  (一)健全完善全市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调整充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二)调整规范市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成立市政府直属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理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市、区县、高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齐鲁石化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部上划移交至新成立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修基金等资金、职能也要进行清理,并移交同级财政或相关单位。

  (四)在各区县、高新区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在齐鲁石化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和分中心按照管理体制理顺后确定的职责,办理本辖区(本企业)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

  二、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的规定组建,由市政府负责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任主任。具体工作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

  5.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最高额度;

  6.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7.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8.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9.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托银行所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听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调整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10.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11.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12.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非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兼任。主要负责管理委员会决定、决议事项的督办,办理省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任务的督促落实。

  (三)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经费自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核定总编制77名。其中,市中心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总会计师1名。各管理部、分中心的人员编制数额,待体制关系理顺后,再根据各机构的实际,在编制总额内另行核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任务: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7.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事及财物管理;

  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分中心。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9个管理部、2个分中心,均为其分支机构。在各区县、高新区设立管理部,分别为: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店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淄川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山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周村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淄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桓台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青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沂源管理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区管理部,规格均为科级;在齐鲁石化公司设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齐鲁石化分中心,在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淄矿集团分中心,规格均为副处级。管理部与分中心不设会计核算机构,与市中心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个人贷款的考察与贷款回收等管理工作。

  三、机构调整的原则及实施步骤

  本次机构调整按照“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二十字”要求,从2006年9月上旬开始,至2006年10月中旬结束。工作中,着重把握三条原则:一是严细规范的原则。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统一工作步调,认真细致地做好机构调整过程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务必做到准确、规范、有序。二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完成机构调整任务。同时,要妥善解决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三是资产安全的原则。资产的清理和移交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

  为顺利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市政府专门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有关事宜。具体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冻结。根据市政府办公厅9月4日印发的《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人财物实行冻结的通知》,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及各区县、高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一切资产及人员编制全部冻结。在机构理顺规范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只存不贷;为保证正常办公所产生的经费支出要单独记帐,待体制理顺规范后,经审核认定作并帐处理。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清理。自资产和人员编制冻结之日起至9月17日,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各区县、高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齐鲁石化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自查清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帐、单位帐和个人明细帐是否相符等;

  2.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是否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业务;

  3.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帐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帐项是否真实等;

  4.委托贷款是否合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手续是否齐全,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呆坏帐贷款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等;

  5.违规贷款、挤占挪用资金明细及追缴清欠情况;

  6.其他资金管理情况,中心办实体和对外投资的清理情况;

  7.购买国家债券的品种、数额是否真实、合规,入帐价值是否准确等;

  8.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帐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

  9.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贷款风险准备金、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

  10.管理机构的财产、经费、债权和债务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三)审计认定。市审计部门自9月11日至20日,在各级审计部门已进行的审计的基础上,对市、区县、高新区及齐鲁石化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效益进行审计,组织对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后的资产状况送市和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对挪用住房公积金及项目贷款、单位贷款等问题由原决策机构负责解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移交。9月27日起,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各区县、高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齐鲁石化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归集资金、业务收支、资产权益及其他资产全部转入新设立的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县、高新区原管理机构的使用资产,产权关系归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新机构使用;市人事局、市编办负责人员的审查、交接工作;齐鲁石化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提供2个分中心的办公场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房管、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以及逾期项目贷款要逐笔清理,列出明细,重点查清。同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及时间。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的金额要列到个人帐户,信贷业务要按个贷逐笔审查要件,对原资金管理机构购买的国债本息要逐笔核实,并转户到新帐。

  移交工作结束后,报请省有关监督部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

  四、组织领导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调整任务。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周清利(副市长);副组长:宋锡坤(副市长);成员:郭利民(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盛慧文(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永新(市监察局局长)、张守华(市人事局局长)、王振升(市审计局局长)、卜德兰(市财政局副局长)、孙戈(市人事局副局长)、刘玉泽(市审计局副局长)、周茂双(市房管局副局长)、罗亮森(市人民银行副行长)、吴耘(齐鲁石化公司副经理)、赵清珠(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盛慧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卜德兰、孙戈、周茂双、刘玉泽、孙忠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严肃纪律,令行禁止。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全力靠上抓好落实。要严肃政治纪律、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在体制理顺规范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借机突击发放钱物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效率,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房管局负责将机构调整情况及时向省建设厅汇报、请示并提出落实意见;市审计局负责搞好全市公积金机构的审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公积金资金、财务和资产的上划工作;市人事局、市编办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冻结及今后人员的调整工作。对机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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