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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水平,培育住房市场有效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息的规定调整如下:

  将“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贷款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当月或累计数月已还贷款本息。借款职工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时,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调整为:“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分月或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已还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具体操作程序仍按《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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