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提取住房公积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水平,培育住房市场有效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原《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支取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房改资〔2001〕31号)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息的规定调整如下:
将“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贷款后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当月或累计数月已还贷款本息。借款职工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时,可以支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调整为:“职工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分月或一次性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偿还已还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具体操作程序仍按《关于〈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有关规定〉的补充规定》(津房改资〔1999〕70号)办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3年住房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
- ·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200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
-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关于变
-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天
-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杭州市市区
- ·天津市政府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
-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宁
-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住
- ·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
-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维护国有金融债权支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仲裁委员会章
-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大型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务院领
- ·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4年至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夏季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