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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解决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2]8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并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按照《条例》规定,市建立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市政府负责人和房管、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担任。管委会要实行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公报。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市房改工作机构。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从有利于“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出发,设立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各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算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将原各县(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调整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名称统一定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市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管理中心与各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管理机构的规范、调整工作,要按照“冻结(人员编制、资产)、清理(资产、人员、帐务)、审计(认定)、移交”四个环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分步实施。全市在 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各管理部负责人由管理中心聘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要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规模及业务需要,合理核定管理中心的编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要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机构调整后,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国办发[1996]34号)进行管理。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规定执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按照《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规定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管委会应在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指定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市管委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帐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帐时间为准。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规范发展贷款业务

  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县(市)政府要积极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要加大归集力度,所有行政、事业、企业、社团等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管理中心要依据《条例》,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对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考核,建立责任制。

  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大量资金闲置。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市房管局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要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管理中心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建立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应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六、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按规定期限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干、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市房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条例》和本通知的贯彻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实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发展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抓紧制订实施方案,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市)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稳步推进。要按照“建立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总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做好。

  20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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