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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住房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为推进全区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号)、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以下简称《意见》)、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指导原则

以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为目的,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力度和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为重点,切实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努力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一)设立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工作。

(二)其它盟市(包括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要在2002年8月底前组建管委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组成人员、产生办法、任职条件、会议制度及决策程序严格按《条例》、《通知》、《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各盟市要将管委会的组成人员及决策事项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三)各盟市应加强管委会办事机构的建设,管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盟市房委办(房改办),具体承担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工作。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一)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地区设立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符合《意见》规定设立分中心条件的,调整为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中心及各分中心原有业务范围不变。中心对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办法。各分中心实行内部核算,中心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和运用住房公积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

(二)其它盟市要按照统一管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原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除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可设立分中心的以外,旗县(市、区)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设立的旗县(市)中心调整为盟市中心的经办网点,名称定为管理部。市辖区、盟所在地旗市原则上不设立经办网点。

(三)未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旗县,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业务可由盟市中心委托人民银行指定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待条件成熟,经盟市审核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经办网点。

(四)盟市中心对经办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盟市中心暂不占用经办网点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盟市中心可授权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业务和个人贷款发放手续。

(五)各盟市要按照《条例》、《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做好中心及经办网点人员编制、管理费用核定等项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盟市中心及经办网点的工作人员由盟市中心从符合条件的原有工作人员中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妥善安置。

(六)各盟市和有关行业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提取、发放个人贷款和办理个人帐户转移业务的前提下,冻结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人员编制,并抓紧对拟撤并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和人员状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审计机关要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拟撤并调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各盟市要对资产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监管部门备案。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一)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达到自治区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并足额列入预算。各地区、各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对个人已缴存但单位欠补的住房公积金分期分批予以补足,必须保证正常离退休等类人员足额支取单位补贴的住房公积金。

(二)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督促旗县(市、区)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旗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因管理机构调整受到影响,推动旗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发展。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逐步推进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范围。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简化个人委托贷款手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扩大贷款发放范围。2003年底前,各盟市中心及其分中心、经办网点的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到2003年底,凡个贷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达不到50%的经办网点,其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盟市中心调剂使用。

五、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

(一)为加强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与各中心联网,对各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监督机制。各盟市中心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邀请财政部门参加。各盟市中心及其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三)各级管委会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中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管委会、上级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

(四)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盟市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各盟市中心及其分中心要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监督。各盟市中心及其分中心对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六、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的具体设置、工作职责,资产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安置及实施步骤等方面的内容。

(三)各盟市务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11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机构调整工作完成情况,自治区将在11月份对各盟市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盟市要按照《条例》和《通知》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发放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未按时清收或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严禁利用机构调整之机私分钱物、突击提职、侵吞资产、挥霍浪费,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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