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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3〕114号)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一、为实现对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泸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包括: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坚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统一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和实施机构调整方案;按照资产安全的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在机构调整中的安全运行。

  五、市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为: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

  六、泸州市第一届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组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专家:市政府负责人2名、市政府副秘书长1名、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人各1人;

  (二)工会和职工代表:市总工会、市房委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泸天化(集团)公司、泸州北方实业开发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各1人;

  (三)单位代表:龙马潭区、江阳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市人民医院各1名。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管委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七、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报告。

  八、管委会的决策方式:

  管委会坚持依法决策、自主决策和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管委会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国发〔200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职能,形成的决议不能违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

  自主决策:管委会独立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权,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管委会的决策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必须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意志。

  民主决策:管委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

  九、管委会的会议制度:

  (一)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管委会会议。

  (二)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1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管委会会议须有3/4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四)管委会决议事项,须经2/3以上委员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对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决策,要以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公众公布,确保 决策公开、透明。同时,按规定报上级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

  十一、根据“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不挂靠、不隶属某个单位、不整体移植的要求,市新设立的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市人民政府独立的事业单位。

  十二、管理中心的运作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管好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行,努力服务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促进泸州经济建设。

  十三、管理中心编制40人,副县级职数1名,科级职数2名,副科级职数11名(含管理中心内设机构和派驻各县、区管理部负责人)。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并征求省建设厅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十四、管理中心以市城区为依托, 形成覆盖县、区的网络服务体系。

  管理中心在各县、区设立住房公积金经办点。管理中心在泸州市辖区内分设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管理部。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负责人,由所在县、区政府推荐,由管理中心任免。

  县、区管理部控制编制4人(管理中心总编制中解决)。

  十五、管理中心与管理部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核算,人员编制、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十六、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各县、区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记载本县、区范围内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二)负责本县、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审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三)负责本县、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的审查和贷款回收业务;

  (四)负责本县、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五)承办管委会和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管理中心内设行政办公室、会计核算部、归集管理部、信贷部。

  十九、原公积金机构处理及其人员的安置。新的管理中心成立后,原泸州市及县、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行撤销。

  县、区原资金管理中心与房改办合署办公的,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脱钩分离。县、区原合署办公机构脱钩分离后,其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确定留新成立的管理中心县、区管理部或房改办。房改机构归口县、区建设局。市派驻各县、区管理部所需人员原则在原各县、区管理中心择优选用,富余人员由各县、区妥善安置。

  二十、资产移交。移交工作在管委会、市规划建设局、 市财政局、原资金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新成立的管理中心与原资金管理中心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各资金管理中心的资产和负债转入新设立的管理中心。

  二十一、 资产移交过程中,原各级财政应匹配而未匹配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财政本着不欠新帐,逐步安排匹配欠帐的原则安排预算;原单位应匹配而未匹配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与各单位签订资金到位协议。原泸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县、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违规贷款,至今尚未清收的,本着“谁决策谁负责清收”的原则,由新成立的管理中心与各级违规贷款的责任人签订负责清收协议。

  二十二、各项违规资金清收的主要措施:

  (一)县区各项违规贷款,年底前必须制订出限期归还计划,并严格按还贷计划执行。否则,将通过市财政在对县、区财政转移支付中予以扣收;

  (二)县区还贷计划的执行,由市政府督办并纳入目标管理。

  二十三、强化财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

  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有关规定,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复。

  管理中心的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决算,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十四、严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审计监督。管理中心在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决算的同时,并抄报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应加强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同时,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社会监督。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和信息披露制度和年度公报制度,接受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二十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业务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中心支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

  二十七、加强经办银行与管理中心之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互监督。经办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以及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等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管委会、省建设厅和上级人民银行反映。

  二十八、管理中心实行独立核算。管理中心及管理部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上交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拨付。

  二十九、管委会的经费经市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核拨。

  三十、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制度。贷款风险金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三十一、管委会的组建、改选、日常会议的筹办和决策督办以及其他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管委会办公室牌子。

  三十二、本方案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三十三、本方案于2003年5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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