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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各县、区人民政府,仙女湖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方案的通知》(余府发[2000]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1、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2、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3、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在全市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癣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4、继续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公有住房租金平均价格应不低于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

  5、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廉租房可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有条件的企业可出资兴建一些廉租房,供最低收入家庭租用。

  6、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少数尚未启动售房工作的企业,近期要加快售房的步伐,其有关政策可参照《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府发[1996]36号)文件执行。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7、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企业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前提和基础各企业可参照《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0]50号)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适当降低标准或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测算,达不到补贴标准的,可以不发住房补贴。

  8、各企业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其缴交比例可以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9、200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进入住房新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继续推行集资建房,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10、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原集资建房审批程序,可以在自用土地上继续组织职工开展集资建房,所建住房按建造综合成本价向本单位无房职工出售。已经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房的职工,不能重新参加集资建房。

  11、企业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应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和装修标准,违反规定的仍按赣发[1998]8号文件处理。

  12、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开展集资建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五、积极推进,不断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13、企业应积极改革现行的福利型住房维修、管理模式,通过资产分离或委托管理等方式,把住房管理服务从企业经营中分离出去,加快建立起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企业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要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逐步走向社会。

  14、企业公有住房出售以后,应按规定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健全维修基金使用与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住房维修基金的企业,应筹集资金尽快建立。

  六、加强领导,保证企业房改工作顺利实施

  15、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重点,经贸、计划、建设、房产、土地、房改等部门,应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对企业房改和住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进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16、企业房改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各企业房改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市房改办审核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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