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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
www.110.com 2010-07-06 14: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发放住房补贴,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与实行职工购房抵押贷款等政策相配套,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第三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基本原则:

  (一)在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四)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对象

  第四条 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市区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具有城镇户口的上述单位在册职工(含离退休、提前退休)中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指已购或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级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租住房改政策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职工,愿意退出住房的视为无房职工;不愿退出且住房未达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视为住房未达标准职工。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标准

  第六条 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一)计算公式:

  职工住房补贴额=[( 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未达标面积)。

  (二)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测算,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作为测定住房补贴的依据。经测定,1998年度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900元。今后,原则上每两年测定一次,报省批准后执行。

  (三)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准。1997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87元。

  (四)按以上数据计算,我市1999年度对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8元;对新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月工资的5%.

  (五)职工工龄补贴额按我市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千分之六计算,为每年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0元。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7]1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8]35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上限执行。

  县(处)级以下干部职工(不含县处级干部),具有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

  县(处)级干部、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

  地(厅、局)级干部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

  1986年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前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仍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暂行规定》(皖政[1982]10号)文件执行。

  以上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均指单位已聘用人员,既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可取高计算。

  职工现有住房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契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和支取

  第八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准的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发给,之前不计利息。

  (一)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准的职工,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的,按购房当年的住房补贴标准计算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总额,一次性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按购房当年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的住房补贴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后借支,在以后的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也可以对剩余住房补贴在以后的年限里实行按月发放。

  (二)已购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按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与已购公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住房补贴;或按购买公有住房时的价格退出原住房后,视同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九条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按月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计算出职工的住房补贴总额后,分摊到工作年限内的每个月份发给,目前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的5%确定。

  第十条 在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若遇职工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动,则从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务的住房补贴标准计发余下年限的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工龄发放。对1994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符合条件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给工龄补贴,1995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发给工龄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制度。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由单位申请;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和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同交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需要使用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支取。

  第十三条 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职工调离原单位、停薪留职、解除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自动离职或死亡等,自上述行为发生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分别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离原单位的职工,其未使用的住房补贴,转至职工调入单位;借支的住房补贴按实抵扣后,其差额部分由本人归还。

  (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职工辞职,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等),其未使用的住房补贴,由原单位办理封存手续,或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暂存,待其用于购买住房时支取;借支的住房补贴按实抵扣后,其差额由本人归还。

  (三)死亡的职工,其结存的住房补贴,可依法继承;借支的住房补贴,由继承人偿还。

  (四)职工停薪留职、自动离职期间不发住房补贴。

  第五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以及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费);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经财政审核、政府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执行。

  财政部门应将经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抄送房改部门和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承办银行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算办理基金收支业务。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认真做好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在今年10月1日以前,由市财政局负责,房改、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对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及其他住房资金进行检查,核定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经核定的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全部转入市城市住房基金专户。住房补贴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全额预算单位按照核定资金数额解缴城市住房基金的,其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城市住房基金全额拨付。差额预算单位除按照核定数将住房资金解缴城市住房基金外,并要在预算外收入或业务收入中核定划转一部分资金,解缴市城市住房基金,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其应发的住房补贴资金,也由市城市住房基金拨付。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定。

  全市各单位都要认真做好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要调查核实准确职工住房情况、工作年限、应发给的住房补贴的数额,以及能够筹集使用的住房资金,作出年度计划和近期安排,做到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工作。各单位应对公有住房出售的收入认真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规定使用的,一律要归还;今年下半年至少要拿出50%的公有住房出售的收入,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可选择部分条件具备的单位先行试点。

  第十六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存入职工本人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分帐管理。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 单位在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时,应建立健全职工住房补贴档案制度,将已发放的住房补贴的金额及其变动情况及时记入职工个人档案。对1999年以前职工已享受的各种形式住房补贴情况,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等情况也须记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程序

  为贯彻执行《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和《蚌埠市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认真做好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特制订本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凡是属于单位住房基金的资金,都要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单位住房基金核算,并在规定的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二、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的预、决算制度。 每年由单位按照当年单位住房基金收入中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编制年度发放住房补贴收支预算,报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发放住房补贴工作中,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发放住房补贴收支预算,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填写《蚌埠市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附表一),经单位初审并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后,确定当年使用和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和金额。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额,也要纳入年度发放住房补贴收支预算。

  四、单位对确定为当年发给住房补贴职工填写的《蚌埠市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表》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汇总填制《蚌埠市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明细(汇总)表》(附表二)和《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表》(附表三),各一式四份,报市房改办审批。

  五、职工住房补贴属于个人所有。《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申报表》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凭批件可为购房职工办理转帐手续。职工住房补贴直接转入售房单位,一般不支付给职工个人。对暂时不用的住房补贴要纳入单位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办法管理。

  六、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按月补贴。由职工填写《蚌埠市职工住房按月补贴申请表》(附表四,一式三份),单位汇总报送市房改办批准后,由单位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办理。

  七、单位将批准后的表格按要求分送各有关部门。职工所在单位的一份要存入个人档案,市房改办的存入全市职工住房补贴档案。

  蚌埠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准许入市审批工作程序

  根据《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结合近几年出售公有住房实际情况,对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准许入市审批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1、房屋产权单位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按照职工( 住户)的要求,确定售房屋范围,填写《蚌埠市出售公有住房申报审批表》(附表一),并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2、经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由购房户填写《蚌埠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附表二),并附《蚌埠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工龄证明》(附表三),购房申请表须经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审查签章,职工工龄证明须经单位人事或劳动部门签章,经办人签名。

  3、房屋产权单位协助购房户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领取并填写《蚌埠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表》和《蚌埠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价格评估,并予以审查签章。

  4、房屋产权单位协助购房户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估价签章的《蚌埠市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表》,到市房改办和市物价局共同审批。

  5、交易双方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凭契证到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6、职工应按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购买一套公有住房,超面积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有两套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面积标准的部分,又没有按市场价购买的,按照蚌政[1997]42号文件规定执行超标准加租。

  7、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由部分产权调换全部产权的,到市房改办领取和填写《蚌埠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换全部产权审批表》(附表四),并附职工原购房价格审批表和产权证书复印件,到市房改办审批。余下的手续与购买公有住房同。

  8、以上审批表格各一式三份,分送各有关部门。 职工所在单位存入职工个人档案,市房改办存入全市售房档案。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准许入市

  9、房屋产权人到市房改办领取和填写《蚌埠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审批表》(附表五,一式三份),经房屋产权人所在单位和其配偶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再到市房改办审批。

  10、房屋产权人凭市房改办的批件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余下的手续与私房交易同。

  11、上述审批表格分送职工所在单位、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市房改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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